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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13 年度鳳簡字第 7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749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龔文雄
被 告 葉安祥
上列
當事人
間
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
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5日下午14時28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
再開
言詞辯論,
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劉企萍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