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鳳簡字第879號
上 訴 人 彤欣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梁雋霖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本訴部分,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其新台幣(下同)439,104元,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80元;
反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72,568元,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1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590元(8880+7710=1659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