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鳳補字第294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葉杰安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537元【計算式:本金208,000元+利息4,537元(自民國112年12月11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4月21日止,
按週年利率6%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212,5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