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鳳補字第510號
原 告 阮金鳳即祥昇商行
周玉生
上列原告與
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