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鳳補字第651號
原 告 天君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勝義即力達水電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聲請本院依
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
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5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35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原告另應提出
準備書狀,陳明本件係依何
法律關係對被告為請求,並
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