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鳳補字第68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謝坤遠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