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鳳補字第694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再順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萬3,7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