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鳳補字第83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徐法心(原名:徐瑋蔚)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
聲請本院依
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
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萬2,110元【本金9萬8,705元+已結算之利息及費用2,05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及
違約金1,35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10萬2,11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1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