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鳳補字第83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聲請對
債務人羅堉勝發
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400元(含本金99,521元、已到期利息及手續費5,311元、
違約金1,2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30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0月8日之利息3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