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鳳補字第870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李閔靜
上列原告與
被告鄭育承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90元【計算式:本金21,147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5,843元(自民國111年11月13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8月4日止,
按週年利率16%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26,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