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鳳補字第900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傅鈺庭(原名傅秋萍)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既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939元【計算式:〔本金26,273元+已結算之利息1,788元+已結算之
違約金暨費用1,269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62,334元(自民國98年1月5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0月29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本金113,175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266,100元(自98年2月26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0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470,93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8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按
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