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鳳補字第90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元邵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8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
起訴狀所載被告姓名為王元「邵」,
惟所檢附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顯示被告姓名為王元「劭」,若有誤載,於
上開期限內一併更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