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鳳補字第921號
原 告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上列原告因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黃冠霖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既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