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鳳補字第94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潘姵伃等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
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
民事庭會議決定
參照)。又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訴訟,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
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
惟原告於
起訴狀主張之債權額未計入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致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起訴時得獲保全之債權總額(算至起訴時即民國113年12月16日之債權額,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訴訟程序費用等之加總債權),俾核定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