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鳳補字第952號
原 告 邱添意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建龍等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4號)。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機車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56,500元,
非屬前開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免徵
裁判費範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