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鳳補字第961號
原 告 王子榮
上列原告與
被告潘聖璋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然因本件被告經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949號刑事判決認定交付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判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根據
前揭判決附表所示,被告幫助之詐騙集團均係以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等網際網路傳播,對包含原告在內多名被害人散佈虛假之投資訊息而為詐騙,應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規定之
適用,暫免徵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