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鳳保險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郡霆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914元【計算式:本金95,000元+本金95,000元+本金56,00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9,914元(以本金95,000元自113年2月23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2月25日止
按週年利率10%計算、以本金95,000元自113年5月11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2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以本金56,000元自113年8月30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2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265,91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至上訴人擴張利息請求
期間部分,性質上為訴之追加,應待第二審法院是否准許後,再由第二審法院命上訴人繳納此部分裁判費,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