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鳳保險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潘俊吉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37,492元【本金320,000元+複製病歷費用1,01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6,48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337,4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3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裁判費6,735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