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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14 年度鳳小字第 106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鳳小字第106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  
被      告  林威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肆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合計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