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14 年度鳳小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小字第20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陳明煌

            蔡譽彬  
被      告  石珮穎  


            李善橙(原名李文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2日14時29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