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鳳小字第24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黃增南
被 告 王振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九日起至
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八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九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參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六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零壹佰陸拾壹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零參佰柒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