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鳳小字第24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黃增南
被 告 王振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及第五項關於「新臺幣伍萬零參佰柒拾肆元」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伍萬零參佰肆拾柒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及誤算,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