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14 年度鳳小字第 271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小字第27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博源 被 告 張秋鳯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1日15時50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有待調查事項,需 再開言詞辯論,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