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鳳小字第412號
原 告 許淑雯
被 告 兆宏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依
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返還其因轉帳時輸入帳號錯誤,而匯入被告所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款項新臺幣37,240元。而被告公司所在地位於新北市○○區○○路00巷0號1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被告公司設立登記表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