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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14 年度鳳小字第 4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小字第412號
原      告  許淑雯  
被      告  兆宏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雅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其因轉帳時輸入帳號錯誤,而匯入被告所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款項新臺幣37,240元。而被告公司所在地位於新北市○○區○○路00巷0號1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被告公司設立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