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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14 年度鳳小字第 45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鳳小字第45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佩伶  
            黃家洋  
被      告  王秀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011元,及其中新臺幣50,417元自民國114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