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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14 年度鳳小字第 4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小字第462號
原      告  汪瑞環  
被      告  林彥宏(林瑞凱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彥宏為被告林瑞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瑞凱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4年3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林彥宏,未據拋棄繼承,有戶籍資料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即應以林彥宏為林瑞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又林彥宏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林彥宏為林瑞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為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