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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14 年度鳳小字第 6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小字第64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李證賢  
            謝念錦
            孫志賢
被      告  黃立宜  

            立統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佘淑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權威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陳報已與被告和解,是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