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鳳小字第737號
上 訴 人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黃鴻隆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8,1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