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鳳小字第780號
被 告 劉何敏㨗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846元(含本金24,182元,及自103年1月2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4月21日止之利息13,6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