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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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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14 年度鳳小字第 7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小字第782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上訴人
被      告  黃鴻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4年11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45頁),本件上訴期間業於同年月25日屆滿。上訴人遲至115年1月5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有本院收狀章足憑,依上開說明,上訴人之上訴,已逾上訴期間,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