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鳳小字第855號
原 告 謝陳枝花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亞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