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鳳簡字第510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百軒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2,38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