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鳳簡字第5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王黃素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亦適用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 二、
經查,
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
可稽,是
上訴期間應自送達判決
翌日起算法定不變期間20日,本件上訴期間業於同年12月4日屆滿。
惟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係於115年1月5日始送達本院,有本院收狀戳章可稽,其上訴已逾期,依據
首揭說明,其
上訴不合法,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