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鳳簡字第84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周侑增
被 告 林國正
鄭榮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鄭諺倫
被 告 巫秀雲(已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
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
宣判,
惟因
被告巫秀雲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5年2月23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
可憑,則依
前揭規定,本件已因被告巫秀雲死亡而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