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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14 年度鳳簡字第 8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簡字第84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周侑增  
被      告  林國正  
            鄭榮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鄭諺倫  
被      告  巫秀雲(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被告巫秀雲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5年2月23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憑,則依前揭規定,本件已因被告巫秀雲死亡而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鄭伃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