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鳳簡字第97號
被 告 劉榮洲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雖已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50元,
惟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109,2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4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後,尚應補繳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