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鳳補字第11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海吉斯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0,371元【本金178,48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及
違約金1,89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180,3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2,54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