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鳳補字第15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微萱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37元【計算式:本金12,823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23,914元(自民國102年6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20%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3月3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36,7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