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鳳補字第358號
原 告 傑誠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
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為:㈠請求被告立即排除對原告
留置權之侵害,並就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下稱
系爭車輛)另行處置;㈡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並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9頁),
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聲明㈠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系爭車輛占用原告鳳山廠區(即高雄市○○區○○路0○0號,下稱系爭建物)之面積價值加計聲明㈡之10萬元核定之,然原告未陳報系爭建物之價值及系爭車輛占用系爭建物之面積為何,致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計算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
上開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俾利核定裁判費,如原告逾期未查報,則聲明㈠之標的價額,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165萬元定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