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鳳補字第466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建豪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2,129元(含本金85,251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18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6月18日止之利息56,8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後,尚應補繳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