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鳳補字第490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AHMAD ARDI ERLANGGA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