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鳳補字第636號
原 告 林嘉豪
上列原告與
被告衛旗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衛旗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係原告對被告衛旗公司等2人之各別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雖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其實質仍為數
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
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自非得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
訴訟標的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就原告對各被告所為請求分別定之。而原告對各被告所為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一所示,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一所示,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82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3,450元,尚應補繳1,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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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479元【本金100,00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30,47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編號1)=130,479元】 | |
| 194,589元【本金150,00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44,58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編號2)=194,589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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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