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鳳補字第646號
原 告 謝陳枝花
上列原告與
被告美商亞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
所稱「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
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
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
是以原告所表明
訴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
適於強制執行(如為
給付之訴),始謂已表明訴之聲明(最高法院98年度
台上字第599號判決意旨
參照)。
二、查
本件原告民事
起訴狀中未記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例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多少金額),致本院無從據以核定
訴訟費用,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依前開說明,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