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鳳補字第849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楊子婷間清償分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777元【計算式:本金47,222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4,755元(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7月29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起訴前已發生之
違約金1,800元=53,7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