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鳳補字第90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益如(原名林素憎)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2,262元【本金28,942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93,32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122,2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