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鳳補字第912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蔡能嘉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
聲請本院依
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
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9,708元【本金139,714元+已結算之利息、
違約金8,402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59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149,70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5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