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鳳補字第914號
原 告 廖又葶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三分春色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425元【本金100,00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42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100,4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