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鳳原小字第1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美珍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179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