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15 年度鳳原小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鳳原小字第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伍曉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921元,及其中新臺幣38,647元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