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鳳小字第201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洪啟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388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417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一、二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16,388元、15,417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