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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15 年度鳳小字第 300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鳳小字第300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河庭 林信宏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18日14時35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有待調查事項,需 再開言詞辯論,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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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